(2017)甘0824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汉中诚凯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诚凯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秦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民初1105号原告:汉中诚凯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工。被告:秦某,住四川省乐山市。原告汉中诚凯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中诚凯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8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在原告承建的中铁二十一局三公司平天高速公路PTKZ-1标项目段关山隧道斜井工程工作,工资由中铁二十一局三公司平天高速公路PTKZ-1标项目部代原告向被告支付,为支付工资需要,被告在建行华亭支行办理账号为×××的银行卡交于原告。2016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务关系。因原告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在被告离职后未及时修改被告工资卡信息,导致项目部在代付2017年4月份工人工资时,向被告银行卡内汇入8400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8400元,被告拒不退还。被告秦某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中铁二十一局PTKZ-1标段项目部向被告银行卡汇入8400元属实,该款系中铁二十一局对公账号汇入被告银行卡,愿意退还给中铁二十一局。同时,原告退还被告尾号2169的建设银行卡,并承担被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8400元应当返还中铁二十一局,本院综合中铁二十一局三公司平天高速PTKZ-1标项目部证明、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认定该8400元确系中铁二十一局三公司平天高速PTKZ-1标项目部代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资,实际遭受损失的系原告,8400元应当返还原告,被告认为8400元应当返还中铁二十一局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尾号2169的建设银行卡的意见,因该卡被告已经挂失,并于2017年5月2日被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吞卡,对被告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其名誉及精神损失费的意见,因原告的行为并未造成被告名誉及精神受损,对被告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8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汉中诚凯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8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中诚凯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郑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