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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斌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斌,男,1991年7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南雄市。2013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斌伙同“小弟佬”(在逃)等人窜到南雄市大润发三楼神采动漫城,用该动漫城铁凳砸坏十几台游戏机。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670元。又查明,2017年2月17日,在南雄市公安局黎口派出所的主持下,被告人胡斌的朋友吴某与被害人董某1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胡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董某1的损失人民币15000元。赔偿款已兑现。被害人董某1对被告人胡斌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胡斌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娄某、聂某、罗某、严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胡斌的户籍证明、累犯材料,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胡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公诉机关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显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此建议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胡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胡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斌请求从轻处理的意见,理由成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七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麟审 判 员  黄跃伟人民陪审员  邓锦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