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庞凌与李唯执行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凌,李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保84号申请人庞凌。被申请人李唯。申请人庞凌与被申请人李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庞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唯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B02-2-7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申请保全金额为300000元。申请人以温爱龙名下与庞凌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279号B-4-401室房屋(房产证号:让胡路区字第NA5977**)室房屋提供担保。(2017)黑0604民初31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2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唯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B02-2-7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温爱龙名下与庞凌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279号B-4-401室房屋(房产证号:让胡路区字第NA5977**)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