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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庞凌与李唯执行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凌,李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保84号申请人庞凌。被申请人李唯。申请人庞凌与被申请人李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庞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唯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B02-2-7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申请保全金额为300000元。申请人以温爱龙名下与庞凌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279号B-4-401室房屋(房产证号:让胡路区字第NA5977**)室房屋提供担保。(2017)黑0604民初31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2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唯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B02-2-7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温爱龙名下与庞凌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279号B-4-401室房屋(房产证号:让胡路区字第NA5977**)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