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于兰友、周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兰友,周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138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登壹大厦13楼。负责人:骆公旺,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雷,该公司员工。被告:于兰友,男,1961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周飞,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于兰友、周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兰友、周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于兰友、周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