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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洪辉与曹晖、曹旭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辉,曹晖,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洪辉,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射阳县。被执行人:曹晖,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射阳县。被执行人:曹旭,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洪辉依据本院(2016)苏09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晖、曹旭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曹晖、曹旭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晖、曹旭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9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