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西港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西港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子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西港汽车修理厂投资人:蒋庆明。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西港汽车修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西港汽车修理厂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西港汽车修理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95896.9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