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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诉被告董开、李白小、李付付生命权、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董开,李白小,李付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577号原告:赵丽,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兰,女,大同市城区新华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开,男,汉族,现住大同矿区。被告:李白小,男,汉族,现住白马城村平房。被告:李付付,男,汉族,现住白马城村平房。原告赵丽诉被告董开、李白小、李付付生命权、健康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赵丽于2017年8月3日,以证据未准备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丽负担,其余已收取的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员  郭晓燕人民陪审员  张月红人民陪审员  冯宇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淑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