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辖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淮安铬瑞化工有限公司与皇甫立刚、王媛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皇甫立刚,淮安铬瑞化工有限公司,王媛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立刚,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铬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惠民家园4栋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064545827L。原审被告:王媛娟,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上诉人皇甫立刚因与被上诉人淮安铬瑞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媛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3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皇甫立刚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28号C28幢-2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原审被告皇甫立刚、王媛娟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王媛娟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审 判 员 刘群英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成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