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社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社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社宽,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名县。2003年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7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社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民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社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徐社宽与朋友在南乐县福堪镇李胥平村吃饭时饮酒。21时许,徐社宽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张某等人行驶至南乐县福堪镇崔宋村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徐社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社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濮龙威司鉴[2017]毒鉴字第5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结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社宽在乡村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社宽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社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