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覃兆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533号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富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宋晓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覃兆伟,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清所有款项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北流华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惠志人民陪审员 杨荣珍人民陪审员 覃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