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志阳与许荣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阳,许荣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732号原告:陈志阳,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许荣富,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志阳与被告许荣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阳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陈志阳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明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