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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志阳与许荣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阳,许荣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732号原告:陈志阳,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许荣富,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志阳与被告许荣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阳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陈志阳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明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