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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峰与刘立霞、张子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刘立霞,张子硕,张红义,侯桂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596号原告:刘峰,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刘立霞(张聚云妻子),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张子硕(张聚云儿子),男,200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刘立霞儿子。被告:张红义(张聚云父亲),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桂菊(张聚云母亲),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峰与被告刘立霞、张子硕、张红义、侯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立霞、张子硕、张红义、侯桂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对被告刘立霞、张子硕、张红义、侯桂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为316元由原告刘峰负担。审 判 员  李依娥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人民陪审员  李晓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