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冀晓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晓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4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冀晓永,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小毛庄村。主要负责人:唐东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冀晓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蓟县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冀晓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冀晓永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网通蓟县分公司恢复冀晓永的电话线路,并赔偿损失20000元;2.网通蓟县分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冀晓永所在村庄虽然整体拆迁,但电信服务合同并非无法继续履行;2.冀晓永的经济损失并非没有任何理据,安装电话的相关费用是明确的;3.确认电信服务合同是否解除和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是错误的。网通蓟县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冀晓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冀晓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网通蓟县分公司恢复冀晓永曾经使用多年的电话线路;2.网通蓟县分公司赔偿冀晓永损失2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冀晓永安装电话,网通蓟县分公司为冀晓永提供电信服务。2013年2月,因冀晓永居住的村庄整体拆迁,网通蓟县分公司按政府的规划要求拆除了冀晓永使用的电话线路,停止为冀晓永提供电信服务。此后,冀晓永要求网通蓟县分公司恢复电话线路,双方协商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冀晓永与网通蓟县分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冀晓永居住的村庄整体拆迁,该电信服务合同已无法履行。网通蓟县分公司按政府的规划要求拆除了冀晓永使用的电话线路,停止为冀晓永提供电信服务,并无不当。冀晓永要求网通蓟县分公司恢复曾经使用多年的电话线路,理据不足,不应支持;冀晓永要求网通蓟县分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于法无据,亦不应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冀晓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冀晓永负担”。二审中,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蓟县人民政府对蓟庄村进行整体拆迁,该村居民除冀晓永一户外均已搬迁至新居。网通蓟县分公司按政府的整体规划要求拆除了原村庄的电话线路,冀晓永与网通蓟县分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在现有条件下已无法继续履行,对此网通蓟县分公司并无主观过错。且网通蓟县分公司已为该村迁入新城的其他用户安装并恢复了服务,在庭审中,网通蓟县分公司亦表示冀晓永搬入新居时,可为其安装固定电话及宽带并恢复服务。因此,冀晓永要求网通蓟县分公司为其一户重新恢复电话线路的上诉请求,已不具备实现的客观条件。冀晓永要求网通蓟县分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但其未提供证明其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冀晓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冀晓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慧韬书 记 员 赵 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