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邓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邓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住所地武强县。法定代表人:张宁,职位:行长。被执行人:邓俊华,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俊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自愿中止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冀1123执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颖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