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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玉霞、李茂昌与杜保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李茂昌,杜保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04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韩店村**号。申请执行人李茂昌,男,回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后油李村*组***号。被执行人杜保保,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王玉霞、李茂昌申请执行杜保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召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召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明旭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陈广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守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