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德阳市区福家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区福家装饰材料经营部,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0603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区福家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胡辉修被执行人:唐文本院在执行德阳市区福家装饰材料经营部与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69728元及利息,权利人至2017年7月尚未受偿标的6972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宾志君审判员 罗晖审判员 罗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