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谢信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谢信铄,王冬云,徐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谢文。被执行人谢信铄,男,1988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王冬云,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徐美云,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421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谢信铄、王冬云、徐美云(2017)浙1081执48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冬云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冬云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温峤镇梅溪村下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1998)第001**号】,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