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玉门市星宇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玉门市星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被执行人:玉门市星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老市区录井处院内。法定代表人:赵章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荣,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玉门市星宇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伟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9执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杜金文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XX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