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赖浩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赖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3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35082200410718XF,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通路70号。法定代表人江海辉,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赖浩华,男,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C4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永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C4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决定:责令赖浩华退还非法占用的108.45㎡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被申请执行人赖浩华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赖浩华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C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C4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锦玉审 判 员 江 麟审 判 员 林灿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赖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