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学中与于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中,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韩学中,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3195304094836,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318号15栋4单元3802室。被执行人于涛,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421197311140018,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学中与被执行人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涛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