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厚银与沈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厚银,沈建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681号原告:胡厚银,男,1971年4月11日,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代理人:韩芳,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霞,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根,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受理原告胡厚银与被告沈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厚银撤回对被告沈建根的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厚银负担。审 判 员 蔡 蓉代理审判员 徐 锋人民陪审员 沈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瑞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