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塔支行与被告任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塔支行,任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702民初783号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塔支行,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x路x段x号。负责人高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炎博,该银行职员。被告:任彬,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座**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塔支行与被告任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塔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所欠公务卡透支资金21977.99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及理由:被告任彬于2012年在我行申请公务卡额度5万元,卡号:6282617770020862。在2012年至2017年间共计现金消费21977.99元,账单到期后,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以欠别人钱为由,拒不还款。截止到2017年6月21日,执卡人已经逾期6期之久,并欠我行公务卡欠款本金21977.99元。为了维护我行债权,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保护我行的合法权益。被告任彬辩称,我已偿还了6000元,现尚欠15977.9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任彬尚欠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塔支行公务卡透支款15977.99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二、若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40元,由被告任彬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