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冯某甲、王某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冯某甲,王某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970号原告:王某甲,男,193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甲,又名冯某乙,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冯某甲(又名冯某乙)、王某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相邻、排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再无诉讼必要,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郭伟峰人民陪审员 郭 花人民陪审员 李生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