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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冯某甲、王某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冯某甲,王某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970号原告:王某甲,男,1935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甲,又名冯某乙,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冯某甲(又名冯某乙)、王某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相邻、排水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再无诉讼必要,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郭伟峰人民陪审员  郭 花人民陪审员  李生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