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舒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舒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268号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泰和县澄江大道100号,注册号360826210002055。法定代表人:刘祈彬,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建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肖舒翔,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舒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烈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 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