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存芳与前郭县哈拉毛都镇中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芳,前郭县哈拉毛都镇中学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899号原告:刘存芳,男,汉族,1958年2月16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前郭县哈拉毛都镇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国文,校长地址:前郭县哈拉毛都镇原告刘存芳诉被告前郭县哈拉毛都镇中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存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刘存芳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