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某、朱某乘坐张丹丹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申请人毛铸驾驶的苏CF320B号小型轿车相碰撞与毛铸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朱某乘坐张丹丹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申请人毛铸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相碰撞,毛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336号申请人朱某。法定代理人张丹丹,女,1994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毛铸,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丰县。申请人朱某乘坐张丹丹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与被申请人毛铸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相碰撞。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毛铸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