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2执恢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党岐申请执行朱军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党岐,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陕0402执恢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党岐,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军,男,汉族。朱党岐申请执行朱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朱军给付朱党岐342000元。案件受理费8650元。执行费503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100000元,查封的财产现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等条件成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恢38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霍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