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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涛诉被告任喜飞、唐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675号原告:王海涛,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某县。委托代理人:杜万波,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喜飞,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唐宝春,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任喜飞、唐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借据原件。本院认为,原告庭审中未能提供借据原件,经本院催告,原告未能补充相关材料,致使案件无法履行法律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守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