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涛诉被告任喜飞、唐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675号原告:王海涛,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某县。委托代理人:杜万波,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喜飞,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唐宝春,男,1972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任喜飞、唐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借据原件。本院认为,原告庭审中未能提供借据原件,经本院催告,原告未能补充相关材料,致使案件无法履行法律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守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