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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西昌市九天家私店与陈贻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九天家私店,陈贻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626号原告:西昌市九天家私店。住所地:西昌市大巷口百货公司二楼,住址机构代码:L5320541-6。负责人:孔庆尧,系该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叶小倩,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系该店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贻良,男,汉族,1973年12月31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原告西昌市九天家私店诉被告陈贻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西昌市九天家私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九天家私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九天家私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