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8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崔红亚与戴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亚,戴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782号原告:崔红亚,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望巧,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永祥,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红亚与被告戴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红亚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李始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