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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刑初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济阳县,住济阳县,2017年4月17日交通事故逃逸被济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静、韩炜,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济阳检公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明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韩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鲁AK8Q**小型轿车沿富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名仕城南门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侯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4月29日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侯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综合考虑,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晓梅人民陪审员  高培华人民陪审员  杨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