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与杨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杨丽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417号原告石家庄市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服务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盛世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930623491。负责人郝华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志伟,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辉,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石家庄市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诉被告杨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市瑞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郝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