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元涛与段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涛,段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元涛,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段小喜,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王元涛申请执行段小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小喜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小喜在河南正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勿桥乡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审判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