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8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江与高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江,高江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江,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江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8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经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江江名下有陕K1B9**吉利金刚牌轿车一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高江江名下的陕K1B9**吉利金刚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樊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