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明忠与被申请人余成文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明忠,余成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22号申请人:祁明忠,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余成文,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祁明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祁明忠称,为帮助被申请人余成文还贷款,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借款10000元给被申请人余成文,被申请人余成文承诺2016年4月30日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但被申请人逾期不给付借款。要求被申请人余成文给付申请人祁明忠借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余成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祁明忠借款10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余成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