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伟君与双峰县印塘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君,双峰县印塘乡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9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伟君。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济舟,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双峰县印塘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欧阳鹏政,系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伟君因与被上诉人双峰县印塘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双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判长 彭 旦审判员 蒋国保审判员 李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