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葛春生、方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春生,方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葛春生,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方路,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葛春生与方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方路的存款1076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送达。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