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铭兴与上海澄厚菲贸易有限公司、王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上海澄厚菲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3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被告:上海澄厚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邱宇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秋阳,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上海澄厚菲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 洁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