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58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耿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