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好平与胡跃芬、张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好平,胡跃芬,张通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730号原告:陶好平,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系原告的丈夫。被告:胡跃芬,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通法,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陶好平与被告胡跃芬、张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陶好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0元,减半收取7005元,由原告陶好平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