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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好平与胡跃芬、张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好平,胡跃芬,张通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730号原告:陶好平,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系原告的丈夫。被告:胡跃芬,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通法,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陶好平与被告胡跃芬、张通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陶好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10元,减半收取7005元,由原告陶好平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