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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士明与刘景辉、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明,刘景辉,王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王士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景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凤侠,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士明与被执行人刘景辉、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士明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佟晓东审判员  林万福审判员  曹 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清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