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士明与刘景辉、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明,刘景辉,王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王士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景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凤侠,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士明与被执行人刘景辉、王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士明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佟晓东审判员 林万福审判员 曹 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清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