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维清与王金龙、鲁建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清,王金龙,鲁建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092号原告:张维清,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杭,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龙,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鲁建儿,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张维清诉被告王金龙、鲁建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维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清撤诉。案件受理费797元,减半收取计389.50元,由原告张维清负担。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