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任茂龙与巴东县人民政府、巴东县移民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茂龙,巴东县人民政府,巴东县移民局,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行初68号原告任茂龙,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农民,住巴东县。委托代理人彭承贵,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巴东县巫峡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玲,县长。委托代理人涂启念,巴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东县移民局。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9号。法定代表人田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巴东县官渡口镇滨江路21号。法定代表人肖辉,镇长。委托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茂龙诉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巴东县移民局、巴东县官渡口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任茂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茂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茂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茂龙负担。审 判 长 李 野审 判 员 聂礼刚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屈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