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1民催8号申请人: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盈佳模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961313042。法定代表人:缪德稳。申请人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9日发出公告(其中2017年5月18日刊登于《法制日报》第11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李堡支行于2016年3月30日办理的申请人为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李堡支行、收款人为南通幸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6000元、票号为91000041/31524456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李堡支行申请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500元,由申请人江苏欧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智峰审 判 员 缪宏勇代理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正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