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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5232毕传付与华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传付,华元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232号原告:毕传付,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华元亮,男,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毕传付与被告华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3日,原告毕传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传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毕传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