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新太古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乐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太古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乐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956号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云河。被告:成都新太古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玉洪。被告:成都乐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玉洪。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新太古城商贸有限公司、成都乐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