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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民督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某某申请支付令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双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1022民督40号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福军,系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里岗分理处主任。被申请人:彭双户,男,生于1956年12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5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彭双户在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里岗分理处贷款70000元,期限2年,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笔贷款已于2017年4月10日到期,经申请人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丹凤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彭双户给付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双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彭双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建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