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毅与湖南吴哥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吴哥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刘毅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4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吴哥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乐街4号1栋。法定代表人:吴笃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毅,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上诉人湖南吴哥世家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毅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吴哥世家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坤审 判 员 熊伟代理审判员 周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毛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