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665号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辉,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1元,减半收取3480.5元,由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慧恒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