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广林、侯梦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广林,侯梦日,侯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黄广林,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侯梦日,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侯爱娟,女,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现住址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广林与被执行人侯梦日、侯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在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侯梦日所有的房产,2017年7月7日,买受人以78.53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申请执行人黄广林分得标的款40345元。另外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基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